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804民初1432-1号
原告:***,男,196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
原告:***,男,197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东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
第三人: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工程分公司。
负责人:***,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工程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