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工程分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804民初1432-1号 原告:***,男,196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 原告:***,男,197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东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 第三人: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工程分公司。 负责人:***,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工程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