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804执56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5月22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9月30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
被执行人:焦作市凯涛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安阳城乡西韩王村。
被执行人: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工程分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西环路**。
本院在执行***、***与焦作市凯涛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工程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804民初6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