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工程分公司

某某、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804执56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5月22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9月30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 被执行人:焦作市凯涛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安阳城乡西韩王村。 被执行人: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工程分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西环路**。 本院在执行***、***与焦作市凯涛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工程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804民初6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