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1002财保16号
申请人:宝鸡鸿鑫吉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陇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7MA6XH1JL6Y。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衡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商洛道路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00710019566U。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宝鸡鸿鑫吉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商洛道路工程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在388084.22元范围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商洛道路工程公司名下账户在388084.22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460元,由申请人宝鸡鸿鑫吉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