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道路工程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市分行、商洛道路工程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1002执26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市分行。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民和路商洛设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00671509326Q。 负责人:***,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商洛道路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00710019566U。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副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市分行与商洛道路工程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1002民初3657号民事调解决书生效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市分行于2024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依照判决书内容由商洛道路工程公司、***偿还借款1270510.7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商洛道路工程公司名下存款1070750.70元后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