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1022执168号
陕西航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商洛道路工程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航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商洛道路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1022民初1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商洛道路工程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商洛道路工程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行账户内存款216535.91元(含工程欠款207473.49元,一审案件受理费5908.22元,执行费3148.20元)进行划拨。申请执行人陕西航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现已实际领取工程欠款207473.49元,一审案件受理费5908.22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4)陕1022执168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4年6月4日结案。
二〇二四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