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1022执恢10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商洛市秦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风永,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赵伟,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商洛道路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新锋,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执行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商洛道路工程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行账户内资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商洛道路工程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彭家让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润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