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道路工程公司

商洛市秦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商洛道路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1022执恢1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商洛市秦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风永,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赵伟,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商洛道路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新锋,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商洛市秦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商洛道路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经查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商洛道路工程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8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彭家让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润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