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1022执恢106号
商洛市秦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商洛道路工程公司;
申请执行人商洛市秦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商洛道路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1022民初10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商洛道路工程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行账户内资金278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实际领取。执行费上次执行中已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次执行费予以免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1022执恢10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8月11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