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京73行初14760号
原告北京中控环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6号1号楼10层101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第三人银川融神威自动化仪表厂(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军民融合产业园丰庆东路300号。
法定代表人唐力南。
原告北京中控环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7月1日作出的第4512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基于自愿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控环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北京中控环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杨 振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