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融神威自动化仪表厂(有限公司)

北京中控环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京73行初14760号 原告北京中控环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6号1号楼10层101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第三人银川融神威自动化仪表厂(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军民融合产业园丰庆东路300号。 法定代表人唐力南。 原告北京中控环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7月1日作出的第4512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基于自愿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控环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北京中控环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杨 振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