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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某建材公司与江西某建设公司,魏某,江西某建设公司诸暨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赣0121民初7386号 原告:诸暨市某建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1/1)。 法定代表人:宜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半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306202010276428。 被告:江西某建设公司诸暨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 负责人:罗某。 被告:江西某建设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聂某,公司董事。 被告:魏某,男,住浙江省诸暨市。 原告诸暨市某建材公司诉被告江西某建设公司诸暨分公司、江西某建设公司、魏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于2026年7月9日向原告诸暨市某建材公司发送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原告诸暨市某建材公司于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诸暨市某建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申请减、缓、免申请,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诸暨市某建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