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04民初5144号
原告:郑某,男,汉族,1970年5月2日生,住河南省平舆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南昌市某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南昌市某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聂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郑某诉被告江西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9日立案。原告郑某于2025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郑某已经预交案件受理费1150元,因原告将诉讼请求由100000元变更为10000元,案件受理费相应调整为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本院依法退回原告郑某案件受理费1125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院印)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