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271执548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7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现住重庆市荣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言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1586273992,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莲塘中大道2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琼02民终368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7月15日予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一、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22)琼0271民初9715号民事判决;二、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工程款438539.7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438539.6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88719.43元(其中含工程款438539.76元、逾期付款利息32388.26元、迟延履行利息10667.48元、执行费7123.93元)至本院当事人案款专用账户。 本院认为,为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将已执行到位的上述款项扣减执行费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以清偿本案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88719.43元中的481595.5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余款7123.93元作为本案执行费支付至海南省财政厅非税账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