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25民初1559号
原告:盐城市某某公司,住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某某有限公司,住江西省。
法定代表人:聂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日月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湖县某某有限公司,住建湖县九龙口镇迎宾大道1号江苏九龙口度假区内。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向阳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盐城市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盐城市某某公司与被告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湖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盐城市大丰博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5日立案。原告盐城市某某公司于202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某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市某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150元,由原告盐城市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