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0832执1939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莲塘中大道2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158627399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梁山城发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水泊街道水浒大道中银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MA3C94310J。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山城发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08**民初658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关于债务的履行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鲁0832执19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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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