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川1623执283号
申请执行人:邻水县小红砖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3MA62B44KXJ,住所地邻水县四海乡大塘村9组。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1586273992,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莲塘中大道233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邻水县小红砖厂依据(2022)川1623民初374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划拨被执行人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215868.87元,扣除执行费14415元后,已将剩余案款1201453.87元支付给申请人邻水县小红砖厂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邻水支行。现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2022)川1623民初37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