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4民初5061号
原告:中国某某科技大学信息通信学院,机构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湖北省某某书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某,女,(一般授权)。
原告中国某某科技大学信息通信学院与被告湖北省某某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中国某某科技大学信息通信学院于202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中国某某科技大学信息通信学院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某某科技大学信息通信学院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