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03民初360号
原告:武汉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
负责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某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乐某。
被告:乐某,男,195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女,195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原告武汉市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立案后,本院向原告送达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武汉市某某有限公司收到本院送达的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市某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