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881民初3600号
原告:***,男,198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钟祥分公司,住所地钟祥市郢中镇文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550655693C。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副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北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钟祥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日以已经与被告协商解决并已支付相应款项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