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仓耳文字技术有限公司、湖北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03知民初360号
原告:北京仓耳文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赢秋苑20号楼3层C0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奥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奥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发展大道3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北京仓耳文字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北京仓耳文字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仓耳文字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