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4民初12824号
原告:***,男,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程琦、董明辉,均系湖北衡法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358号武汉广场写字楼41层5室。
法定代表人:胡汉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骆壮杰,。
被告:湖北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发展大道33号。
法定代表人:邱从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吴思梦,系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武汉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北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减半后的案件受理费5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毛 丽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刘世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