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中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一森化工有限公司、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91民初2068号之二 原告:山东中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一森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11月9日生,汉族,住邹平县。 本院于2019年9月9日作出(2019)鲁0391民初206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查封了被告山东一森化工有限公司、***的财产,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山东一森化工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山东一森化工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详见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