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中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股东出资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民初3340号
原告:山东中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125号先进陶瓷科技创新园B座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675503968M。
法定代表人:杨德成,董事长
被告:**,男,198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
原告山东中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山东中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中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中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02元,减半收取计5551元,由原告山东中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广亮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甜甜
书 记 员 薛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