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中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终240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中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125号先进陶瓷科技创新园B座1101室。
法定代表人:杨德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秋,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连兵,山东子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振华,陕西维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中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4民初2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侯林泉独任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4民初23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东中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102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侯林泉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何梁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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