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91执保657号
原告:山东中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一森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中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一森化工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中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山东一森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25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中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山东一森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25000元。
二、如被告山东一森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325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