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91民初2068号之一
原告:山东中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一森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11月9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中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一森化工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中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中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中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一森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3元,财产保全费2145元,由原告山东中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