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和正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和正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1执保123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
被申请人:山东和正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朱宏研,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和正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正在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山东和正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山东和正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振东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明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