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汇鑫通源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汇鑫同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3民初645号 原告: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3号广发金融大厦15-16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汇鑫通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商业广场A栋70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艳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