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9执保682号
申请人深圳市汇鑫通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商业广场A栋7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6380350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携旭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北路83弄1-42号20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0764454366。
法定代表人:***。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9财保11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上海携旭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866498.63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王 元 熹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经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