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汇鑫通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汇鑫通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携旭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9执497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汇鑫通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商业广场A栋7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6380350B。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携旭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路83弄1-42号20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076445436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1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九江市。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汇鑫通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携旭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中,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9民特15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上海携旭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750000.00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759900.00元,依法划缴执行费人民币9900.00元后,余款人民币750000.00元已划付给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汇鑫通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所享有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向法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所享有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9民特154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故本案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9民特154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欧阳爱珠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 凤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