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民终10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0年4月8日出生,住蕲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阳,系***之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蕲春县齐丰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李时珍大道交通运输局八至九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63164735411。
法定代表人:余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磊,湖北衡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蕲春县通兴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横车镇东壁大道与绕城路十字路口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6744649259A。
法定代表人:张国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勇,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蕲春县齐丰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蕲春县通兴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21)鄂1126民初5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21)鄂1126民初55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易 俊
审判员 宋顺国
审判员 张 严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龙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