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425民初246号
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对原告齐河开发区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豪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齐河富达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鲁1425民初24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鲁1425民初246号民事判决书第六页中“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补正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