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482民初846号
申请人:夏津某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夏津县北城街道。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禹城市某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住禹城市市中办。
申请人夏津某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禹城市某安装工程公司、刘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66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其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禹城市某安装工程公司、刘某某名下价值66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