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城市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夏津某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禹城市某安装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482民初846号 申请人:夏津某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夏津县北城街道。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禹城市某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住禹城市市中办。 申请人夏津某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禹城市某安装工程公司、刘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66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其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禹城市某安装工程公司、刘某某名下价值66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