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82民初3909号
原告:禹城市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禹城市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立案。原告禹城市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禹城市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新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