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82财保113号
申请人:禹城市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禹城市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禹城市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299370704132023000XXXX)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对山***置业有限公司禹城分公司的债权30万元。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禹城市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