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82民初3039号之三
原告:山东华尔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解放北路新兴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禹城市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禹石商贸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华尔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与被告禹城市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山东华尔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华尔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华尔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0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4,020元,合计9,320元,由山东华尔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成修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