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方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同方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58171号 原告: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王蓝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同方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号清华同方科技大厦B座26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同方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拒绝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