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达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常德华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湖南格润新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达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湘1122民初1282号
原告:常德华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龙阳镇杨旗嘴社区。
法定代表人:文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彭波,湖南天迪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格润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东安县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廖红伟,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深圳市达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
法定代表人:邓曙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常德华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格润新能源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达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德华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湖南格润新能源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深圳市达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常德华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签订的《联合体协议》;2.判令被告返原告支付的联合体投标保证金60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签订了一份《联合体协议》,该《联合体协议》约定: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武冈市2017年光伏发电产业扶贫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编号:武冈财采计—【2017】000152采购代理机构委托编号:XNWGZC—【2017】061)的投标,被告作为联合体的牵头人负责本项目编制文件投标活动,代表联合体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和提示,并处理与投标或成交的一切事务:联合体中标或成交后,被告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同时该《联合体协议》对原告与第三人在联合体的内部分工也进行了约定。该《联合体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7年6月8日按照相关约定将8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转到被告的开户银行,被告收到该投标保证金后即代表联合体向邵阳西南招标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投标,并交纳了投标保证金。然而,经过公开开标,被告所代表的联合体没有中标,2017年6月13日,邵阳西南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将80万的投标保证金退还给了被告,由于联合体成立的目的就是该项目的投标,现在没能中标,故原告向被告提出解除《联合体协议》并退还原告支付的投标保证金,但是,被告除于2017年8月3日退还原告20万元投标保证金外,余下60万元投标保证金却以种种借口拖延至今,拒不支付。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签订《联合体协议》的目的就是为了参加上述武冈市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现通过公开招投标,被告代表的联合体没能中标,联合体已经失去存在的必要,被告将原告支付的投标保证金拒不退还的行为已经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此,原告特向我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湖南格润新能源有限公司未予答辩,亦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
第三人深圳市达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1.第三人同意原告常德华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要求解除与被告湖南格润新能源有限公司以及与其签订的《联合体协议》的诉讼请求。第三人确实是在2017年6月7日与原告常德华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及被告湖南格润新能源有限公司签订了《联合体协议》,签订目的是为了参加武冈市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而该《联合体协议》签订后经公开投标,却未中标,故联合体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所以其同意原告常德华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要求解除《联合体协议》的诉求。2.第三人对原告常德华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湖南格润新能源有限公司退还60万投标保证金的诉讼请求依法不承担责任。原因是第三人与该80万的投标保证金的整个往来过程没有丝毫关系,只不过是因为被告没有将80万全部退还给原告才导致其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所以对原告常德华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湖南格润新能源有限公司退还60万投标保证金的诉请依法不承担责任。
第三人深圳市达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缺席出庭,亦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7日,原告常德华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格润新能源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深圳市达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联合体协议》,该《联合体协议》约定: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武冈市2017年光伏发电产业扶贫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编号:武冈财采计—【2017】000152采购代理机构委托编号:XNWGZC—【2017】061)的投标,被告作为联合体的牵头人负责本项目编制文件投标活动,代表联合体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和提示,并处理与投标或成交的一切事务:联合体中标或成交后,被告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同时该《联合体协议》对原告与第三人在联合体的内部分工也进行了约定。该《联合体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7年6月8日按照相关约定将8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转到被告的开户银行,然而,经过公开开标,被告所代表的联合体没有中标。2017年6月13日,邵阳西南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将80万的投标保证金退还给了被告。2017年8月3日被告退还原告20万元投标保证金,但余下60万元投标保证金却拒不退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常德华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格润新能源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深圳市达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签订《联合体协议》的目的是参加武冈市2017年光伏发电产业扶贫采购项目的投标,现项目投标已经结束,原、被告及第三人组成的联合体没有中标,故联合体成立的目的已不能实现,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故对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及第三人签订的《联合体协议》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联合体参与投标后,没有中标,被告应当将原告交纳的80万元保证金退还给原告,现被告只退还了2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下欠原告的60万元保证金,也应当予以退还。被告湖南格润新能源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深圳市达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应当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常德华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格润新能源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深圳市达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7日签订的《联合体协议》;
二、被告湖南格润新能源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常德华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交纳的投标保证金600000元。
上述款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被告湖南格润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沈 燕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周永立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