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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天津XXX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6民初3019号 原告:李某,男,198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天津X**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XXX76966Q。 法定代表人:徐某,职务经理。 被告:天津X**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X**。 法定代表人:尤某,职务经理。 被告:刘某,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告李某与被告天津X**有限公司、被告天津X**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刘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李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