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705民初1329号
原告:***,男,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山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
被告:姜某,男,198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
原告***与被告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姜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