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429民初1618号
原告:唐山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某,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天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某,男,197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山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
法定代表人:樊某某,系经理。
原告唐山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某某、山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8元,由原告唐山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