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执6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咸新区沣东新城通贸建材租赁站。
法定代表人杨崇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山西恒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咸新区沣东新城通贸建材租赁站与被执行人西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116民初37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责令其返还申请执行人钢管57519米、扣件28960套、丝杠8011个、插扣架235.3743吨、20套筒1800个、30套筒5290个,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部分租赁物,剩余钢管33115.6米、扣件20160套、丝杠5881个、插扣架60.0658吨、20套筒945个、30套筒2085个未能返还。现因剩余租赁物不在租赁场地,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116执6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苗卫平
审判员 李晓军
审判员 郝海荣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唐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