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山西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鄂2801执90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4月9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被执行人:山西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凤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0746033626W。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西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清江东路8号2单元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49J9KR98。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西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恩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恩市劳人仲案字(2021)第334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西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西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鄂2801执9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伍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