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621民初1149号之二
原告:***,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原告:***,男,198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更新,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吕梁市离石区凤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0746033626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涡阳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涡阳县市民中心三楼东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621564956921M。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磊,该中心工程二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中心工作人员。
原告***、***诉被告山西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涡阳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作出(2022)皖1621民初1149号民事裁定,一、冻结山西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4779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和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二、查封***名下房地权证涡字第3××0号(房地坐落圣母路南侧(无忧家园))、房地权证涡字第3××1号(房地坐落圣母路南侧(无忧家园))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已裁定准许,本案财产保全措施依法应予解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山西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64779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
二、解除对***名下房地权证涡字第3××0号(房地坐落圣母路南侧(无忧家园))、房地权证涡字第3××1号(房地坐落圣母路南侧(无忧家园))不动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