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523执5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兴文县银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兴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四川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安县铁清镇广福初级中学校,住所地:江安县。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兴文县银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江安县铁清镇广福初级中学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523民初8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晏中国
审判员 成关云
审判员 周先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