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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有限公司;浙江安居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11民初7176号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xxxxxxxxxxxx,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安居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安居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8日立案。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