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11民初7176号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xxxxxxxxxxxx,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安居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安居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8日立案。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