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602执12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安居筑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场口东街88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中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巍山镇罗店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安居筑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中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602民初11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安居筑友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4年3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中垚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653133.36元、相应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28931元,案件受理费3367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4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浙江中垚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要求被执行人浙江中垚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中垚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中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浙江中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45050160465300000225_1、44050177800800000687_1、44001583404052505051_1、44050166724400000363_1、45050175374900000547_1、53050167713900001570_1、44050110109600000195_1、45050160478700000600_1账户,本院依法冻结,冻结时间为2024年6月23日,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有招商银行573900537810104_60008、57390053781100019_60005、573900537810701_60002、573900537810303_60001、573900537810502_60003账户,本院依法冻结,冻结时间为2024年6月23日,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有中国民生银行631337319账户,法院依法冻结,冻结时间为2024年6月23日,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上述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可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向法院申请续冻结。被执行人浙江中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车辆×××,法院依法查封,查封时间2024年4月12日,因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申请执行人可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法院申请续查封。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它有效可供执行的大额银行存款、工商、车辆、房产、证券信息。截至2024年8月26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中垚建设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中垚建设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中垚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罚款的决定。同时,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浙江中垚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安居筑友科技有限公司代理人,其已签字确认,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中垚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浙0602执123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