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利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宏利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824民初3190号 原告:***,男,198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靖边县。 被告:陕西宏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靖边县,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宏利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 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2元减半收取计181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0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