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戛洒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戛洒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玉溪金土地绿色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云0427执恢4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戛洒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平县戛洒镇新街3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云南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玉溪金土地绿色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平县古城街道办事处民族广场B2-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原告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戛洒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云南玉溪金土地绿色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2016)云0427民初18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由被告云南玉溪金土地绿色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新平县戛洒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6717341.6元;二、案件受理费29749元,原、被告各负担14874.50元。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云南玉溪金土地绿色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戛洒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12月27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4月9日申请恢复执行标的2737406.10元。
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经多方查找,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云南玉溪金土地绿色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因被执行人云南玉溪金土地绿色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涉执行案件较多,暂无履行能力,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云南玉溪金土地绿色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前履行执行款200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履行1500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履行1037406.10元。鉴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