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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辽宁北方环境保护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04民初12492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辽宁某某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辽宁某某有限公司、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2元,减半收取30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