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5民初6263号之一
原告:哈尔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极街54号2栋80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辽宁北方环境保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34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北方环境保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2022年6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哈尔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30元,减半收取3065元,由原告哈尔滨***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